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和考核教师的单一标准;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开设音乐、美术、体育课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近日,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对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作出规定。
据悉,我省现行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是根据全国人大于1986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制定的。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新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把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因此,,我省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将国家最新精神体现到地方性法规中。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办法草案共9章67条,分别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督导、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如办法草案规定“校长实行任期制,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以推动师资均衡配备;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支持。(李保林 陈宓夷 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