痼疾五:短期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
现状:
现今用工体系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是许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长期合同的主要原因。
新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杨静律师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的重要体现,是满足劳动者的就业愿望、更大程度地实现劳动权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的重要举措。
痼疾六:用人单位只用“青春期”
现状: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最能干的时候招进来,等“青春期”过后就不再和员工签合同,特别是在女员工到了结婚年龄时企业往往不再和其续签劳动合同;也有用人单位为缩减开支,利用劳动者生病等为借口,以不称职的理由开除,诸如此类不合理的随便裁员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1.76合击传奇,导致很多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新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下列几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杨静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加大,导致其裁员时成本加大。这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便裁员、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有力做法。
痼疾七:派遣、用工两不管
现状:
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就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良莠不齐,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经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由于迄今为止尚未有权威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运行极不规范,不仅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且其向主流化用工形式发展的趋势已经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规: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解读:
杨律师说,劳务派遣市场的侵权行为并不少见,主要表现在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上社保等,这些直接危害着被派遣者的切身利益。但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却无法律依据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而新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最直接地保护了被派遣者的利益,使得对违法者处罚有法可依。
痼疾八:
拖欠、克扣工资屡见不鲜
现状:
现实生活中,农民工遭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事屡见不鲜。事实上,尽管《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并一度十分严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虽然状况大有好转,但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
新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等。
解读:
杨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的特别关注以及作出的规定,相比《劳动法》在可操作性、威慑力上都有进一步发展,这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本报记者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