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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政府及其建设

来源:网络整理 发表时间:2020-12-16 13:17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国家战略。政府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定的环境“守护神”,理应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独特的作用。鉴于政府具有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的双重人格,相应地,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亦应担负双重角色,即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者。据此,提出以“生态文明政府”作为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双重角色有机统一体的政策理论;并将其界定为,既依法履行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者的责任,又切实担负起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的义务,使所辖地区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三生”共赢状态的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政府一方面要发挥自身的优势,推动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参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还要充分运用各种政策手段,推动相对人投身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政府应当率先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在摈弃与生态文明理念相抵触的不良行为的同时,从绿色政府采购、绿色建筑、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等方面践行生态文明,对公众起到引领作用,促使生态文明理念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开展的绿色政府行动计划,在规范建设和实施体制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根据我国的国情,建议从顶层设计入手,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循序渐进推动生态文明政府建设,并将实施绩效向社会公布。这既是对生态文明政府建设的监督,也是对全社会最好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总之,建设生态文明政府,要以提升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能力为出发点,以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为落脚点。只有建设生态文明政府,才能建成生态文明社会。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政府;生态文明政府;绿色政府

中图分类号X3; D92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3-0001-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3.001

建设生态文明,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向全社会提出的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战略任务。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1];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到“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的高度,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2]。至此,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国家战略的地位得以确立。

既然建设生态文明是国家战略,因此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有重要的责任。但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何种责任,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已有的研究主要基于政府的行政主体身份,探讨了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责任、职能等[3-5],却忽视了政府的另一个身份——机关法人——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义务。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政府的双重人格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入手,构建以生态文明政府作为其双重人格有机统一体的政策理论;进而在借鉴美国绿色政府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政府建设的对策建议。

1政府双重人格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定位

1.1政府双重人格:行政主体与机关法人

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通常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通过其所属机关实施公共行政,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6]。依《宪法》第八十五、八十九、一百零五、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亦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享有在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法律、对各项行政工作实施管理的权力;同时,依《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政府无可争议地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但政府不可能也不应当总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为了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政府会经常性地以平等主体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缔结民事法律关系。比如,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确立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类合同,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适用合同法”。此时,政府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关法人。

综上所述,政府具有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双重人格。通俗地讲,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之于政府,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在不同情形下展现出来。当政府行使法定的职能职责时,所呈现的就是行政主体的一面;当政府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所呈现的就是机关法人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应具有协调一致性。也就是说,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以其履行法定的职能职责之需为限,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现实背景下,政府将越来越多地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1.2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定位

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依法运用其享有的公共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推动其他各类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简言之,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定位是: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者。

首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7]的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此,政府在充分运用行政立法权的同时,还应当积极推动权力机关加强生态文明立法。这是因为,政府与权力机关等其他国家机构不同,“它与相对人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8],因而对生态文明立法需求有着更为具体而深刻的认识。事实上,2013年12月26日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就是在珠海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开展起来的。目前,除珠海外,已有贵阳(2009年、2013年)、厦门(2014年)两市和贵州(2014年)、青海(2015年)两省先后颁布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石。

其次,政府还应当积极推动相对人履行有关的法律义务。从已有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来看,相对人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定义务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且以后者居多。对于非强制性的“软法”义务,政府除了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相对人的生态文明意识、促使相对人自觉采取生态文明行动外,还应当通过“健全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9]。如在倡导绿色消费方面,可以根据不同消费领域的特点,选择运用财政、税收、价格、基金等经济手段以及认证、自愿协议等非经济手段[10],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选择。唯有如此,才能逐步在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1.3作为机关法人的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定位